地权属证书也不同。登记机关的不统一,造成了所进行的登记只具有行政管理性而没有物权公示性,必然会损害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而且在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的权利出现交叉重合时,还会造成物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互相冲突,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土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不但会加重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和市场规范的矛盾,还加重了土地管理机关之间的争执。因而,在有关立法中统一土地登记机关,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标准和程序,核发统一格式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十分必要的。
三、切实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重要作用
第一,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地保护耕地。土地用途管制在我国是鉴于当前人口激增,耕地锐减,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动态平衡,缓解人地矛盾,而采取的一项具有救助性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确立土地利用的约束机制,防止土地滥用、土地投机、土地垄断和在土地上谋取非法利益而规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变以及如何变更的制度。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了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即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出发点是严格控制农地,尤其是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可以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受到登记机关的监督,取缔非法用地,保护合法用地,使土地用途管制得到加强,从而有效地保护耕地。
第二,通过土地的统一登记,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的全面、依法、统一、科学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而农村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的主体部分,所以农村集体土地的统一登记是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实现我国城乡土地全面、依法、统一、科学管理的关键所在。
第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国家可掌握农村集体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信息,还可为国家或集体收取税、费提供依据。
第四,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土地全登记制度,使得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法律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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