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当。 有专家认为,集体所有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取消了农户的财产权利,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和处置农产品、自愿进出的权利,使合作经济失去了个重要基础。有专家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农户家庭只有土地经营的承包权,自主经营权不完整,使得农户家庭形成了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同时,村委会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经济组织,农村政社分开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专家认为,当前农村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家庭经营制度改造有各种主张,归纳起来:一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二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农民私有。三是以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四是实行有条件的土地私有制,比如:限制土地买卖以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或兼并;归还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等。 韩俊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归自然人所有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土地权利在法律上清晰和有保障。因此他提出,不能孤立地谈农村内部土地制度的改变,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城乡一起考虑,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来考虑。至于如何改革,他提出首先要界定产权;其次,要明晰土地权利并在法律上有保障。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以侵犯,就是私有化,又有什么用呢。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并非一定影响土地权利。韩俊分析说,德国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农民有12年的使用权,它的权利非常清楚,因此并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有专家建议,要提出一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首先从共同共有转向按份共有;然后实行永久化的租用,并使之物权化;最后宣布这个使用权就是个人的所有权。 徐小青认为,讨论产权类型,不能说谁好谁不好,而是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国情。越南想学我国的集体共有制,结果学不了,它管不住乡村干部,干脆宣布土地国有。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如果有机会的话都可以试验一下,看看在我们国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更好。 张红宇持不同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土地所有权固然很重要,但使用权相对更重要。他回顾: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民大部分是佃户,没有土地所有权这一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土改分到土地也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又归拢到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到现在,土地都是集体所有。所以到农村去做调研,农民从来没说过所有权的问题,都说的是使用权。我们讲使用权构成,占有、经营、收益、处置,前三个比较完整,问题在处置权,立脚点应该在土地的处置权上作文章,不讨论所有权,可以把使用权发挥得淋漓尽致。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五个大问题。第一,城乡统一,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第二,实化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第三,解决土地资源自主配置和国家利益的矛盾;第四,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第五,创造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他呼吁,以落实“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重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尽快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农村的发展、稳定才有保证。不然,矛盾会越来越深。 王景新提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因此提出三点建议:(1)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承包土地。(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3)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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