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统一管理。 7、以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为重点,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民工社会管理体制。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当前,无论城镇居民的生活还是城镇经济的发展,都已离不开农民工。但是大多数城市对农民工还是采取一种防范式的管理,这种旧的管理体制不仅阻碍了农民工有效地融入城市生活,而且造成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政府要转变思路,重新规划、制定新的农民工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要突出为农民工服务,把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把对农民工的管理更多地融入到对他们的服务中,通过各种服务来提高管理的效果。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应的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各种所需的培训,及时、准确、多方面向他们提供信息,通过行政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维护基本权益,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 (2)规范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关制度,取消各种歧视性的规章和条例。目前很多城镇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有些大中城市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需要登记办理的证、卡少说也有五六项;收费手续多达十几项,而且证、卡必须年年审核,手续费、管理费必须年年交纳。一些大城市还屡屡发生农民工无缘无故被遣送现象。这些状况如不尽快改善,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中歧视性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3)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一些城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待农民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这种行为。 8、推进基层政权改革,为依法建立农民分享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组织保障机制。 (1)精简乡镇政府机构,逐步将乡镇政府变成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执行者,加快对乡村两级政府的改革,是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重要保障。目前乡镇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着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运转成本极高,乡镇财政大范围的出现入不敷出等严重问题,直接影响到乡镇政府提供和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却在收缴税费等方面代办乡政府的职能,依靠农民供养,成为压在农民头上一个沉重的包袱。基层政权组织队伍过大、效率过低的严重性已经把基层政权推到了农民的对立面。必须首先从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入手精减人员,根据乡镇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机构及人员编制,对现有的乡镇政府机构该减的减,该并的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责,使乡镇政府从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扩大乡镇民主选举,探索乡镇政府自治的路子,逐步把乡镇一级机构改为市县的派出机构,按派出机构的职能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2)切实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农民民主参与乡镇治理的管道,农民有序参与到乡级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可以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行使民主权力将有助于农民建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只有切实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使乡村基层组织替农民说话,才能保证在乡镇一级机构改为市县的派出机构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9、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广大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允许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逐步实现组织化。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在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中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不应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地允许形式多样的农民组织,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尽快制定专业合作社法。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引导农民组织向健康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农民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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