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是适应集体经济形式的集体保障制度,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农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五保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五保”形式分为集体供养、分散供养、亲友供养、义务供养等,农村实际上一直以分散供养为主。家庭联产责任制以后则以乡统筹村提留的形式保证“五保”供养。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村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制度,该制度最早源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1959年11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稷县召开,会议总结了陕甘宁边区卫生合作社和山西省高平县开展合作医疗的经验,并决定在全国推广。到1980年,全国约有9xxxx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农民看病时实行部分免费。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以来,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严重影响,到1985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xxxx下降到xxxx。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费大幅度下降,从1979年的1亿元下降到1992年的350xxxx元,仅占卫生事业费的0.3xxxx,农民人均不足4分钱。[13] 到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7.xxxx,农民人口覆盖面仅为10.xxxx。[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产业化的推行,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农民看不起病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民“小病靠挨、大病等死”已经成为当前农村一个十分揪心的现象。 中国农民几千年来靠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农民则只有靠自己和儿女养老。“养儿防老”的观念并不是中国农民愚昧落后的表现,而是农民缺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养老保险开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同年6月开始在山东省组织试点。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的制定和颁布,“实现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从‘0’到‘1’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5] 到2000年底,全国3xxxx省、市、自治区的29xxxx地区,205xxxx县(市、区),3261xxxx乡镇,42888xxxx村,1016xxxx乡镇企业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全国参保人数为6172.3xxxx人。农村养老保险金积累计额为195.8xxxx人。[16] 众所周知,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9亿是农民,农村养老保险还处在试点阶段,绝大部分农民还没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新事物”。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在此之前,中国农村只存在对“五保户”的救济。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16.1xxxx人,占农业人口的0.3xxxx。[17] 最低生活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城市居民,而最需关心和帮助的困难农民群众未被纳入保障范围。浙江省在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浙江用法律形式将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范围。以法律形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据了解,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平均每月18xxxx,农村村民为9xxxx。[18] 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距相当惊人,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总支出的88.xxxx,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占17.xxxx,城市人均41xxxx,农村人均1xxxx(这其中包括农村五保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19]在当代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尊重、保障和实现,是一项任重道远而又相当紧迫的时代任务。 三、和谐社会构建与执政能力建设 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应当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这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国际社会普遍确认的人权原则。社会保障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界定的范畴,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因而被称之为积极的权利。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在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上不应“缺位”,应担当起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公共职责。 在学术理论界,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则存在诸多的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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