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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现状乡镇街道  ○

的就业和生产生活保障。     二、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1.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土地财产权之所以会受到侵害,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劳动组织形式中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样一种产品分配形式中出现的,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债权特征,并长期由政策规定、合同约定,一直没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确立起其完整的、稳定的物权形态。由于在法律上农民的土地权利性质不明、内容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农户对自己土地财产权利的信心,影响了农民对土地进行自愿、有偿的处置,为各方面利益集团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便利。刚刚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处置农民的土地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为全面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当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还必须通过制定和完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最终完全纳入民法的保护体系。     2. 依法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我国农村渐进式的改革路径选择,决定了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建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农村将面临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建设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双重任务。在土地财产权利制度不甚规范和不够稳定的条件下,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市场,就必须始终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在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让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对象。除了完善相关土地法规以外,在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安排中,必须对进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农户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农户与进入农业的公司、企业直接谈判做出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中介作用,但绝不能越俎代庖搞 “捆绑式”的土地流转。要依法引导进入农业的公司、企业因地制宜地选择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农户+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的,就可以不搞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适宜与农民签定产品合约的,就可以不签定土地要素合约;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不要轻率地签定长期土地租约。     3.配套完善地方法规,确保广大农民的生产

、生活有土地保障     在统一制定和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和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确保农民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地方法规的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地完善土地流转、保有和利用的政府调控机制。在农户土地保有量的调节和控制上,一方面要对农户尤其是纯农业户的土地转让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引导,提早防范因土地转让等形成无地农户,因土地继承、分割等使土地过分细碎化;另一方面要防止因土地兼并、囤积等使一些土地保有者的土地保有规模过大。在土地保障上,通过开展平田整地、地块归并、废弃地复垦、闲散地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公地发包等土地整理开发活动,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面积,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个别农民提供社会救助和土地保障。     4.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     在运用法律手段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构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体系的新形势下,必须配套改革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无论是公共目的还是私人目的的土地征用,都要建立在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充分考虑土地作为财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因素,确定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土地征用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在土地征用补偿对象上,直接瞄准被征地农户,实行针对被征地农户的全额、对等补偿办法,严格禁止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费用。     5.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登记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不同类型农用地的承包合同分别由不同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村社内部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这就形成了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主要管理手段、多部门分头管理、政府与社区多层管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管理现状。这种状况不利于更好地稳定、强化和保护农户的土地权利,不利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统一调处,不利于建立统一、规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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