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经济组织给予xxxx元的补助。贵州省2003年从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了4xxxx元,用于对全省4xxxx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涉及畜禽、渔业、中药材、特色果蔬等行业及其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领域。3.制定示范章程。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云、贵两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范其运行。如贵州省农业厅2003年8月出台了《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机构筹建,农户入会、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示范性规定。云南省玉溪市也在总结当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照执行的规范性章程。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当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云、贵两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两省同志反映,近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些具有全国普遍性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对其相关问题缺乏法律规范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组成的共同所有、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只有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和协调,才能使其实现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引导、扶持、规范这类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有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示范章程等,但是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如这类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云、贵两省的同志普遍认为, 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以指导、扶持和规范。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申请登记。总体来说,这两个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绝大部分是自行成立的,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贵阳市,25xxxx专业协会中,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备案的有 4xxxx,正在办理的xxxx,其余20xxxx专业协会都没有经过登记注册或备案。2.登记不规范、管理混乱。两省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的部门有农业、科技、民政和工商等部门。如贵州107xxxx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已申请登记的有43xxxx,其中,向工商部门登记的有8xxxx,向民政部门登记的有6xxxx,向农业部门登记的有22xxxx,在科技等其他部门登记的有6xxxx。3.登记手续繁杂、费用较高。按照贵州省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乡级、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资金分别为500xxxx、300xxxx和100xxxx。除了注册资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要缴纳公告费、代码证办证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等。整个登记过程,涉及登记管理、技术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挂靠单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手续较为繁杂。 (三)居住分散地区的农民组织起来困难较大 由于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小,借贷困难,相对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两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均处于较低的水平。受资源、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两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功能单一、分散、辐射力不强,多数局限于生产和流通领域,技术推广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和综合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联系也不够紧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四)一些地方的干部和农民的契约意识、合作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导致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没有章程或不能严格履行章程,有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中途“夭折”。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农村干部只是埋头抓生产,不懂得“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道理,这种重生产、轻流通的思想亟待转变。 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云、贵两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研,当前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中,建议着重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企业、社团、中介组织等多种形式存在。鉴于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是一致的,但二者不同的是,在这种组织中农民是与市场对接的主体,既与企业相似,在市场中求生存,更重要的是带有中介组织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在运作过程中又带有一定的市场行为。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是发展和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界定清楚,其他问题就较好解决。 (二)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 从云、贵两省乃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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