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成是物权,一个很大的理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有一个向前发展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进行登记的时候,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是不登记的,这就意味着不予明确确认,因为各国对物权都是登记保护的,没有登记意味着你的权利地位不确定。所以现在我们需要有一个土地权利结构体系。 2.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由土地使用权充当市场交易的权利载体。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处在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它基本上是与土地所有权相提并论的,就是说,它代表了这么一个趋势:现实中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不会进行国家土地公有权调整。因为,公有权理论有它意识形态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它现实的理由,就是主张取消土地所有权公有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在目前中国现实条件情况下,还做不到土地私有化。在没有这个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承认在土地所有权公有下,把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功能移出来,把它放在另外一个权利载体上,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把它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去,让土地所有权很多情况下处于休眠状态,或者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然后把土地使用权活跃起来,让它在市场上充当土地所有权本应充当的角色,名义上土地公有,实际上土地私用本身也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利本身也是所有权一种标记。拥有的使用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方面也是一个所有者,丝毫不妨碍把土地推向市场,这是有先例的,英美法制中的地产权,土地归国王所有,美国是州所有,但你也拥有一种权利,就是可以不受任何人干扰,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使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实际上满足了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它所有的功能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出租、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国务院条例承认这一点,而所有权本身是不能周转的,法律把它冻结起来了。而通过使用权方式把所有权的各个功能都分解到民事主体的头上去了,国家所有权就是一个名义了,这样一来,实际上原来的公有就变相私有了,只有走到这一步,才能形成土地市场,才可能形成土地利益,利益得到政策保护,产权才可能形成。 3.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体制。一部分学者主张土地全部国有化,从理论上说,土地全部国有化,有它的道理。现在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你说它是公有,其实集体是一个小单位,它是一个小公,而不是大公,在南方很多地方集体是以一个村为单位,而有的村最后变成了一个公司,有很多地方集体组织实际上是名存实亡,所谓代表集体的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你问谁代表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而其中有些人利用土地所有权,作为欺诈压迫农民的手段。 要鼓励农民爱护土地,安居乐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土地归他自己,但是私有化也很难。国有化后再出租给农民,这实际上是倒退到几百年以前去了,那么怎么办?只能顺其自然,承包经营后,形成了现在这么一个格局,那么最好顺着这个格局,把农民承包经营权强化,强化以后使他获得一个类似的物权,或所有权,通过这个予以逐渐地强化,如果将来某一个时候,水到渠成,集体所有权已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了,那么就不妨把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所有权,或者就这么个格局维持下去,也没有什么不可。为了把使用权强化起来,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最大的一个限制就是坚决贯彻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这么一个方针,因为土地所有这个格局一下子改变不了,如果允许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拿土地到市场上去交易的话,那么就会形成利益的冲突;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冲突。从法律上讲所有权是高位的,它有可能去做有利自己的事情,这会导致私有私用格局被逐渐削弱。然后政府又开始分配土地,导致计划经济时代划拨土地做法的复活。 4..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双轨制”。有一部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一部分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使用土地,效率是非常低的。在现实关系中,划拨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如果要进入市场,必须转换成出让的土地,然后再进入。 今后双轨制的意义在于,公益性的用地可以无偿取得,办医院、学校、国家机关采取无偿划拨,那时候这部分土地再进入市场,就要从严查处。但是,自1991年发布土地出让条例后,需要大量用地的人,千方百计想从国家那里得到划拨,因为成本低,而且有法律的空子,正常的规范的土地市场很难发展建立起来,受到了土地不规范的隐性市场的冲击,这对我们今后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作较大限制。国务院1991年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6.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指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他物权,从理论上说,它进一步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目前我国还在发展变化中,很多东西还不确定。 四、现有的土地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从财产权界定到土地制度研究,确权问题已成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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