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行以迁入地、常居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鼓励有相对固定住所、有合法收入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长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同时把这部分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并强化保费征收管理制度。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障与农村接轨,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制度。 落实家庭养老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的作用。即使我们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这就迫使政府正视家庭养老的危机,而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监督。从目前来看,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实际的地方性老年法规和相关条列,完善细化《老年法》的有关条例,增强老年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鼓励推进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制度。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城乡人口已经认识到了养老的危机,他们长期储蓄中很大部分是为未来养老做准备。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种种缺陷的情况下,应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加大对老人的保障力度。这需要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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