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上没有保护农民的利益。 这些问题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的缺陷,是执法或者法律规定上的缺陷。《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也集中了大量的关于法律制定,执法监督,以及各级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在今天实行土地私有,农民虽然能够分得一块私有土地,但农民的利益仍然不能够得到保证,也不能避免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笔者以为《物权法》应当在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方面要有更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也要做调整,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决不能让农民以及关心农村发展的人有这种感觉,说是说,听是听,对官僚主义作风,农村的政治民主一筹莫展。而是把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农村政治民主建设落到实处。一天不落实,农民的利益就一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得到巩固。 土地“集体所有”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已经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也出现被动的一面,所有的被动因素并不是“集体所有”的过错,而是政策和依法行政、村委会民主管理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的发展就会止步不前。 “集体所有”是有生命力的,关键是村委会一班人坚持什么?基层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