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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是化解农村矛盾的关键乡镇街道  ○

下级政府的重视。但是上级政府是更加远离农民的,因此将事情的影响扩大以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是他们经常采取的手段。堵路无非是手段之一。包括上访,特别是群体上访,乃至一些抗议活动,都是试图通过外部的行动对政府的决策施加相应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不是直接作用于地方政府,而是希望影响到其上级决策部门。这与传统的清官思想不无继承性。   在农民对政府的行为缺少稳定的预期,与政府之间很少有效沟通的时候,农民就会采取激化冲突以求解决问题。   对于这样一种现状,人们开出的药方往往是要提高制度化水平,比如在农村推进法制化过程,以统一和标准的法律代替被认为是落后的人治,从而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行为的可预期性。   但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也可以发现,这同样很困难,因为对于农民来说,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外在于他们的社会制度,他们无从了解,也无从驾驭这些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并非来自于他们的生活实践,因此也就无法反映他们的意愿。比如交通法规对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有着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距离农民的生活世界可能相去甚远,一个孩子的死亡对于农民来说是很严重的,所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而冷冰冰的制度却不能反映出这种损失。在这里可能有老人的伤心欲决,也可能有农民关注的断子绝孙,甚至有可能是家破人亡。所有这些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却不能在标准化的制度中反映出来。从表面来看,统一的制度是公平的,但因为同样的事故对不同人有着不同的意义,而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却回避了这其中所隐含的不公平。   当然,统一标准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户籍制度就将农民限制在农村,遵守这样的制度就意味着社会不平等被接受。许多法律和制度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农民被要求遵守这些制度,而遵守制度的代价却是农民自身遭受损失。有太多的制度和法规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对于农民来说,交通法规也并非完全公正的, 比如新建的高速公路从农民的田地中通过,但是农民却不可能利用这些高速公路,一些高速公路的修建甚至截断了农民传统的道路,而按照规定,农民是不许上高速公路的,包括农民走路,也包括他们的牲畜和农用车辆。   即使这些制度是公正合理的,也不意味着这就可以成为农民手中的武器。在对制度的把握和了解上,农民是很不熟悉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不仅比农民更熟悉法律和制度,而且比农民有更多的解释权。他们可以轻易地从众多的法律条文中拈出一条为自己的行为找到根据。农民为什么更信任中央文件而不是法律条文,因为中央文件更简洁并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和许多成文制度更多成为文字游戏。在文字游戏面前,农民是很弱的,因为他们不熟悉这些规矩。   实际上农民社会有很多自己的规矩,这些规

矩是农民熟悉的,只是在以政府的强制力量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面前黯然失色了。这些规矩本来可以规范农民的行为,但是现在它们不具有合法性。农民必须放弃他们所熟悉的社会规范,代之以不熟悉的规范。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在那些读过书,有文化和权力的人面前,农民如何能够具有平等的权力?   当农民平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农民依靠所谓的“闹事”来影响政府决策和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对关系自己利益的事情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是导致农村冲突增加的原因之一。 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越无从施加影响,就越倾向于将事情闹大,而上级政府部门的介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解决农民所直接面临的问题,但是长远的结果是决策层更加远离农民,农民参与事物决策的可能性就更小。   只有增加农民参与事物的决策机会,或者说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才能化解这一类的农村矛盾,将农村问题真正解决在基层,而不是将矛盾不断地推向高层。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意味着两条,第一是降低决策层,特别是关系到农民直接利益的事情。决策层面越远离农民,农民便说缺少参与决策的机会。农民的谈判能力也就更加弱化。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基层,如果我们不去试图在基层化解这些矛盾,而是希望通过高层介入,那无异于南辕北辙。   通过农民对基层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督会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我们的农村曾经经历了权力下放的过程,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为了避免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上级政府的监管被加强。然而上级监督的加强并没有解决基层政府的权力集中问题,最重要的是农民并没有有效地参与政府的监督。权力下放和农民参与的决策可以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农村的制度层面建设也应是农民指向的。这意味着制度的建设是简单易懂的,为农民所熟悉。其次也是贴近农民生活的。依靠将复杂的法律制度移植进入农村社会可能会降低农民的谈判能力。换句话说,我们要承认农民的“理”,因为农民的“理”比法更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认同。   此外,要充分重视农民舆论的作用,农民利用舆论的武器远比他们利用法律更容易,要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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