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不够,使一些青少年在学校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头脑中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没有正确的辨别是非的标准;一些学校对“差生”采取体罚、歧视、侮辱人格的教育方式,使其产生自卑和逆反心里,失去自尊自信,自暴自弃;一些学校没有良好的管理机制,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予以有效制止。
四、社会方面,不良文化影响,经济发展缓慢。一是不良文化的影响。“黄色”书刊、图片的毒害和渲染色情、淫秽、暴力的游戏、影视制品的影响是导致一部分分辩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二是不良思潮的侵蚀。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重新抬头,经济收入差距的加大,造成青少年心里上不平衡,从而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三是家庭生活困难。一些青少年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不得不过早辍学。流入社会后,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就业门路,整日无所事事,极易沾染不良习气和产生不良动机,乃至滋事生非,误入歧途。四是社区、村级组织服务缺失。中小学生每年有17xxxx天的节假日在校外度过,失学失业的青少年更是整日生活在社区或村里。如果社区和村里能更多地关心和引导他们,为他们创造技能学习、就业培训的机会,经常组织各类有意义的活动,成为青少年成长的第二课堂,接续家庭和学校行使好教育管理职能,必然会减少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然而事实上,由于缺少资金等种种原因,社区、村级组织没有面向青少年的专门服务机构,没有专门面向青少年的活动场所,使失学失业的青少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便是农民和无业青少年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障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每一个部门或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出力献策。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接班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一、多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让青少年知法、守法,远离犯罪。学校是青少年最集中的地方。检察机关要把学校作为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阵地。要选派热爱青少年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检察官到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帮助学校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通过以案释法、专题讲座、法律咨询、图片展览、模拟法庭、重点帮教、请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生动多样的法制教育形式,寓教于乐,使青少年知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能力。建议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校园周围进行检查,发现校园周边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书籍和影碟出租室等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联合公安、工商、文化、教委等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使青少年远离诱惑,收心立志,专心学习。
二、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不再犯罪。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群体,虽然其中暴力犯罪不少,有的恶习较深,但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的偶然犯罪较多,恶习形成的时间较短,特别是有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如果对他们特别是未成年人惩罚过于严厉,就会造成“恶性刺激”,使其不但不会吸取教训,还往往使他们产生怨恨和逆反心理,反而不思悔改。所以,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增强其对犯罪行为的负疚感,对法律的敬畏感。要采取适合青少年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方法和手段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刻注意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帮其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及家庭,在对青少年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
三、严惩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犯罪,让青少年远离不法侵害,健康成长。青少年是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和诱导、胁迫。我们要严厉打击那些针对青少年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据被害青少年的实际情况,予以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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