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自己的五官结构,但却可以使之更可爱。同时,端庄的仪表,干净的发肤、衣着都给人一种清爽、振奋的感觉,这本身也是一种外在的美,能使人更具亲和力。
最后,说服者的从属关系。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归属的需要是人类最重要、最广泛和最基本的社会动机,人们对时间的利用大部分是与他人在一起(青少年是74%,成年是71%),和他人在一起时个体表现得更快乐、警觉和兴奋。因此,个体通常都很重视自己所属的群体。人们常常改变自己的态度,以与自己相似的人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如果说服者隶属于某个群体,则这个群体的其他成员更容易被说服者说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除了法律思维之外,还要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有的纠纷案件还是需要借助更多的外力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如,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借助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企事业单位,当事人的近亲属、邻居等。
二、被说服者的因素
第一,被说服者的人格,包括个体的可说服性、自尊等。有些受暗示性强的人能被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信息所说服,hovland等把这种人格的人称为可说服性的人格。而有些人则是任何信息都难以说服的,这样的人不具备可说服性,特别是那些性格偏执的人。案子的当事人很少是一说就服的,但是怎么也不能被说服的同样不多,这中间就给了法官充分发挥说服能力的空间。此外,自尊心较弱的人往往不太相信自己,因而容易被说服;而自尊心较强的人往往对自己的不足很敏感,因而不易被说服。
第二,心情好的人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说服性观点,milliman在实验中让一些被试在阅读说服性信息时听美妙的音乐,另一组被试则没有,结果前一组被试发生了更大的态度改变。这是因为心情好的人在争论出现时卷入较少,不愿进行较深入的考虑,所以易被说服。心情对说服效果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幽默的作用上,幽默的说服者常常会使他人心情愉快,为了保持自己愉快的心情,人们不太愿意去追究事情的真正原因,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观点。幽默的语言是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围观群众之间建立良好外围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官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有助于平衡当事人的心态,将审判中的难堪、难题化解成人生的潇洒和大度,有效地说服双方改变态度,使充满怨恨的心灵趋向善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被说服者卷入的程度越深,态度就越难改变。在团伙犯罪中,个个击破是刑事侦讯致胜法宝,特别是那些从犯、协从犯是案情突破的关键。而在民事案件中,做通当事人亲友团的工作,有助于改变深度卷入的当事人的态度。
三、说服信息因素
我们想要说服别人,不仅取决我们自身的特性,而且也与我们说的话里所包含的信息有关。研究发现,当被说服者对说服信息一无所知时,或者被说服者十分推崇说服者的观点时,只阐述一方面的信息具有说服作用。除此之外,信息的有效性取决于两方面的论点,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说清楚,有助于增加被说服者对说服信息的信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可能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一无所知,也不可能对某一法官佩服得五体投地,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当事人双方把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给当事人分析透,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那种两头不见人,两头忽悠的做法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周围的情境因素
人生活在一定的情境中,所以情境因素也会影响说服过程。如果预先告诉或暗示被说服者他将受到与他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此时这个人的态度将难以改变,对坏消息的预先警告会使人产生抗拒。情境因素的这一特定告诉我们,在扭转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时,不要生硬地单刀直入、急于求成,要多做铺垫,运用策略和迂回战术,从正面、反面、侧面多角度促进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当事人可能从法官的言行、律师的暗示、其他诉讼参加人处获得一些不正确的信息,这些信息误导了当事人,使之形成了不正确的态度,法官在给其做工作时,要注意随时纠正这些歪曲之处,不要等当事人形成系统的、固定的态度时再行纠正,那样就比较困难了。
环境引起的重复作用也会影响说服的过程,不断重复可能使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所以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不急不躁,按照态度转变的心理变化规律,通过不厌其烦的说服工作转变当事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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