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这种土地所有权份额的确定是对农民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肯定,也就是承认了土地所有权的私人所有。这是与公有制理论相冲突的。因为按照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公有制形式,财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代表该集体全体成员的集体,任何个人都不是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农民个人对集体的财产,只有集体的所有权,尽管农民是集体成员之一,但没有确定个人份额的所有权。在集体公有制中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不能量化到个人,也不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转让。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获得不是直接与财产份额挂钩,而是同劳动数量和质量联系在一起。这种理论,在法律上的表现出来的就是,决定农民个人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任何产权意义上的主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不具备法律人格意义的、虚拟化的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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