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执法的程序日益受到重视,您能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作的主要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200xxxx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xxxx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xxxx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xxxx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