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完善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理顺维稳工作管理体制,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维稳工作这个“硬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头上,并把维稳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坚持矛盾纠纷经常性的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把握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要素和演变过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健全和落实归口调处、领导包案、跟踪督办、上报协办和挂牌交办等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综治维稳基层组织机构,大力加强村(居)委会、调委会和治保会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综治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全面整合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治安联防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等基层组织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司法调解、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调处效果。三要实行维护稳定的责任“双向追究制”。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一方面要追究挑起事端的组织者、煽动者及幕后操纵者的责任,在查证落实的情况下给予教育训诫、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追究引发事端者的责任,对因工作推诿扯皮、责任制不落实、违法违纪、腐败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