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人员,可在3年内发基本生活费,3年内仍竞聘不上的,要予以清退。四是对于乡镇聘用的、没有编制和计划指标的临时借调人员,要先行清理,该清退的要坚持清退,确实是有技术、有能力的,也可允许其与在职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岗工作,落聘人员一律清退。五是解决好乡镇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让在编的放心,落聘的有保障。通过分流超编人员,减轻乡镇财政压力,解决乡镇人员为了吃饭而向农民乱收费的问题,这是密切干部群众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否则,农民负担“反弹”,人民内部矛盾加剧,社会秩序混乱,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机构改革后,如不加强管理,就很难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一是乡镇机构、编制由省级直接管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只是一个检查落实问题,减少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的干预,从源头上卡死擅自设置乡镇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渠道。二要严格控制乡镇人员“进口”,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乡镇事业单位缺编需要进入时,严格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编委批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程序办理。三要改变退伍士兵安置政策。保卫国防,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城镇义务兵也应和农村义务兵一样,从哪儿回哪儿去。城镇兵尽了保卫祖国的义务,可以由国家给予一次补偿金来补偿,而不应该用安排工作的方式,把负担推给地方政府。四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与经费包干制,按编制核拨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农业税取消后,鉴于乡镇企业较少,取消乡镇一级财政,乡镇收支均由县一级管理,使乡镇机关人员成为真正吃财政的官员,彻底解决乡镇官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一门心思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构建安定有序、生产发展、生活×××、乡镇党委、政府诚实守信、人民群众创造性得到发挥的和谐社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