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省安全站全数检查评定。
第十三条对经批准推荐的安全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市安全站进行月检查、季评定,省安全站不定期抽查;各级检查单位在一个施工期内不得少于xxxx(及生活设施、主体施工不少于xxxx、临时用电、机械设备、装饰、竣工验收等阶段)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原始材料,以书面形式附带工程各部位录像(基础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主体防护、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具设备、生活设施、场容场貌),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已参加申报或已经推荐的工地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查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取消推荐和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被查工地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2、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
3、接受检查时,应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条在施工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得列入评定范围。
1、未获得安全达标工地的。
2、发生四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的。
3、发生恶性病疫或1xxxx以上食物中毒的。
4、发生重大火灾或特大盗窃案件的。
6、拖欠工人工资xxxx月以上的。
7、建筑垃圾污染市容环境或阻塞市政排水设施的。
8、与居民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市以上各类检查中,予以处罚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
11、因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介曝光的。
12、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恢复原貌的。
13、建筑工程没有密目网封闭的工程。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可奖励投标单位综合业绩分0.5分,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授予全省安全施工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可奖励投标单位综合业绩分0.2分。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后,在施工全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中第二、三、四、五。八至十二款其中之一情况的,撤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