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都必须一律予以取消,彻底改变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消除市场分割、地区保护和行政垄断。同时,它还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公民自主优先、市场调节优先、社会自治优先和事后监管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我们要认真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哪些职能是“错位”的,哪些是“越位”的,还有哪些“缺位”的地方。通过总结经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的要加强、有的要调整,有的要补充,有的要退出。在经济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政府要强化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事务的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职能。
第二,行政许可管理必须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运作的过程,使公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减少乃至避免“暗箱操作”,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职权行使必须诚实守信。成熟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政府守信建设。政府守信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要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变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违法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诚实守信,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取信于民。第四,行政许可服务必须便民高效。《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和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从许可申请方式到受理的程序、期限都体现了便民、快捷的原则。方便人民群众,提高行政效率,是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克服官僚主义和办事拖拉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减少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第五,行政管理实施必须严格程序。行政程序法治化,是世界各国依法行政的共同发展趋势。程序是实体的保证。只有实体没有程序,实体就难以实现。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职权的运行,不仅要严格依据实体法的授权,还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总结我国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使用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文篇幅,对行政许可程序作出了严密、细致、科学的规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然要求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实现程序公正,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第六,行政许可实施必须权责统一。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责任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基本原则和根本取向之一。权责不统一、揽权推责和利用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是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一大弊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行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