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为5天,不少于40个小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实际,及时制定打非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各企业领域进行督查,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绝不允许恢复生产建设;对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此次专项行动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将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落实是重中之重,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要求上来,认真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把《通知》宣贯到每一户企业和在职职工,做到100%传达、100%学习、100%考试和100%落实,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二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乡镇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要落实防汛责任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到岗到位,坚守一线,靠前指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矿山、水利、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检查和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汛期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汛期安全形势稳定。
四要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督促技改煤矿按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按时通过上级验收。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 着力解决城区交通秩序混乱、清除交通堵塞、控制交通事故、完善交通设施、治理危险路段、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等影响“平安畅通县”建设的突出问题,力争我县2010年底实现“平安畅通县”地(市)级创建目标。
五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现在起,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以铁的纪律、铁的决心、铁的手腕,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