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是先从一个案例说起,题目是《一个粉笔头引发的惨案》。事情发生在2009年6月27日的江苏阜宁县益林镇益东初级中学。该 校一名14岁的初一学生小业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在考试前半小时,小业用粉笔头招惹了班上的同学,继而引发打架,被同班同学殴打致死,死因是后脑着地。打 人者被警方控制。一个看起来很平常的同学间的打闹,却引发了一起人命案。教训不能说不惨痛。值得我们每一个同学反思。在日常的校园活动中,一定要注意自己 的行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下面,我就向同学们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条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8章57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是专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三十四条指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轻则送工读学校,重则治安处罚或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即送少年管教所。16周岁以上的,可能还要受到刑法处罚。
当 前,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各类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的突发隐患和问题,为国庆60周年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 公安厅、省教育厅、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已作出统一部署,从现在起至10月底,在全省各学校开展“防盗抢、防诈骗、防管制刀具进校园”专项行动。希望同学们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是禁毒法方面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要向同学们宣传禁毒法方 面的相关知识,是因为禁毒不仅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而且在中国有蔓延的趋势,更可怕的是在有的省份已发现有在校的中学生涉毒。据国家禁毒委数据,目前我国 发现的吸食海洛因人员年龄最低的仅8岁,最小的贩毒人员仅7岁。而一日沾毒,会长期想毒,要终生戒毒。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好奇心理驱 使,二是家庭环境影响,三是个人交友不慎,四是精神空虚所致。而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 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吸食毒品,使青少年身心健康遭受到极大的摧残。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极易成瘾,使青少年生理机能严重受损、免疫力被破坏,丧失了学习和 工作的能力。二是引发刑事犯罪,三是传染多种疾病,四是导致家破人亡,五是消耗巨额财富。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因吸食毒品而死亡的人数高达10 万人,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约1000万人。所以我们要积极创建“无毒校园”,同学们更是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
下面,我把禁毒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向同学们作一介绍: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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