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委员和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逐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
二是加强干部工作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运用会议发言、调研视察、意见建议、社情民意、政协提案等方式,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制度,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是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程序制约的法规体系建设,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加强维护监督权力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对权力滥用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只有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才能产生更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四、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重视汲取了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对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会的作用做了明确表述: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惩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说,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与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联系本职工作,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
1、加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执行党内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定期开展干部、党员、教职工的学习和教育。
2、重视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加强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主动做好学院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主动关心教职工疾苦,力所能及做一些实事。自觉接受全体党员和群众对本人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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