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玷污的权利。
(四)侵害自由权。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2、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矛盾
3、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
5、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6、以个体案例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受到当时的立法背景、民法理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不健全、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势在必行。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和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客观实践,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及范围等。
(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四)当事人主体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往往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人身权益的损害密切联系的。
(五)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尤其是侵权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七)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斟酌法。第二、概算法。第三、限定法。第四、内定法。第五、参照法。参照以上方法,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参斟法。该方法是将斟酌法和参照法结合起来考虑。
(二)参照判例。
(三)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五、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及其改
进
缺陷: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第二、法律规定不具体。第三、部门法律之间不协调。
以上立法缺陷,导致我国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也不能起到阻却和惩罚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补充和完善:
1、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要清晰,内涵要明确。
3、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最后,我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但由于知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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