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工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项目管理,搞好种植、抚育和管护,严格检查验收,并会同林业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范围内的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录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工、投劳数量等。
第十四条 对义务植树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成绩显著的
(三)在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种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镇原有义务植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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