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确认犯罪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 其所居住的社区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 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
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地位, 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文书移送人民法院作为适用社区矫正时的重要依据。
关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关系问题。大家认为,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对象的性质不同, 但是两项工作紧密衔接, 二者之间的确有密切的联系。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办发 [2010] 5号文件以及 11个成员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的精神, 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要积极争取安置帮教组织配合, 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刑满之后, 当地司法所要做好衔接工作, 确定帮教责任人, 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此外, 大家还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其他难点和热点问题, 比如信息化问题、规范化建设问题、外省籍罪犯的管理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今后工作中, 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各省 (区、市 ) 社区矫正处要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 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合作, 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 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服务。
社区矫正工作十分重要,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意义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司法部的部署, 统一思想、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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