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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粮食直补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定各县(区)直接补贴的资金数额。
    2、各县(区)对乡镇、乡镇对农户测算直补资金时,必须选择以2002年税改方案确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或常年产量,或农业税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各占一定比例三种测算办法中的其中一种,确定到乡、到户直接补贴的标准和金额。具体方法各县(区)自定,但方法一经确定,必须在本县(区)范围内统一执行,不允许各乡镇再另行制定测算办法。
    3、县(区)对乡镇、乡镇对农户测算时,不得以农业税任务数或完成数为依据测算直补资金,也不得核增农业税计税面积。如因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建设等原因征用耕地,确需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必须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乡镇应将直补资金直接测算到农户,测算时所依据的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应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的“三定到户表”和《农民承担义务明白卡》保持一致。
    4、直补资金通过各级财政“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付,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现到农户。
    5、由于直补工作刚刚起步,方案还有待完善,直补标准暂定为1年。
    6、市财政已把直补资金下拨到各县(区)财政粮食专户。县上要于×××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必须于4月20日前将直补资金兑现到农户。不得借故拖延时间。
    7、各县(区)直补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委托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相关配套改革
    1、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消保护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调整粮食收购政策,停止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企业一律按照“收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自主定价,自主收购。
    2、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并考虑粮食安全的基本需要,除搞好市级粮食储备外,有条件的县(区)应建立一定规模的本级储备。要大力提倡农民搞好家庭储备,确保粮食安全。
    3、逐步解决“三老”问题。对已经清理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末以前的新增财务挂帐,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已经和正在处理的陈化粮,其价差损失经财政审核确认后挂帐停息;对1998年6月以后形成的亏损挂帐,经财政确认后,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列入挂帐停息范围;属于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同时按照“新老划断、锁定库存、核定价差、分段促销”的办法,通过退耕(牧)还林(草)和拍卖等途径处理库存粮,由此形成的价差损失,实行挂帐停息。对“老人”问题,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分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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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扯到农村千家万户。各县(区)政府务必抓紧抓实抓好方案制定和直补资金兑现到户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将直补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户。兑付工作要切实做到 “五到户”、“六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改动补贴数额,不准擅自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要严格执行直接补贴政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或人为随意变更直补政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引发农民集体上访或发生涉农事(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与各县(区)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直接挂钩,扣减相应数额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调整农业税收政策,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按照省税改办《关于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我市今年起农业税税率降低×××个百分点,一次性取消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农业税收政策,是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基础,实行“一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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