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生产也不只是特殊的生产,而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及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著。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也还不是这里所要说的。生产一般。特殊生产部门。生产的总体。
现在时髦的做法,是在经济学的开头摆上一个总论部份-就是标题为《生产》的那部份(参看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用来论述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
这个总论部份包括或者好像应当包括∶
(1)进行生产所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实际上不过是要说明一切生产的基本要素。可是,我们将会知道,实际上归纳起来不过是几个十分简单的规定,却扩展成浅薄的同义反复。
(2)或多或少促进生产的条件,如像亚当。斯密所说的前进的和停滞的社会状态。要把这些在斯密那里作为提示而具有价值的东西提升到科学意义上来,就得研究各个民族的发展过程终生产率程度不同的各个时期-这种研究超出本题应有的范围,但就属於本题范围来说,在叙述竞争,累积等等时是要谈到的。照一般的提法,答案总是这样一个一般的说法∶一个工业民族,当它一般地达到它的历史高峰的时候,也就达到它的生产高峰。实际上,一个民族的工业高峰是在它还不是以既得利益为要务,而是以争取利益为要务的时候。在这一点上,美国人胜过英国人。或者是这样的说法∶例如,某一些种族,素质,气候,自然条件如离海远近,土地肥沃程度等等,比另外一些更有利於生产。这又是同义反覆,即财富的主客观因素越是在更高的程度上具备,财富就越容易创造。
但是,经济学家在这个总论部份所真正要谈的并不是这一切。相反,照他们的意见,生产不同於分配等等(参看穆勒的著作),应当被描写成局限在脱离历史而独立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於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反之,在分配上,好象人们事实上可以随心所欲。即使根本不谈生产和分配的这种粗暴割裂与生产与分配的现实关系,下面这一点总应当是一开始就明白的∶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和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例如,奴隶,农奴,雇佣工人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使他们能够作为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来生存。靠贡赋生活的征服者,靠税收生活的官吏,靠地租生活的土地占有者,靠施舍生活的僧侣,或者靠什一税生活的教士,都得到一份社会产品,而决定这一份产品的规律不同於决定奴隶等等那一份产品的规律。一切经济学家在这个项目下提出的两个要点是∶(1)所有制,(2)司法,警察等对所有制的保护,对此要极简单地答覆一下∶
关於第一点,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藉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覆。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私有制。(而且还把对立的形式即无所有作为条件。)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著显著的作用。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所有制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可是,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末,这是同义反覆。什麽也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
关於第二点,对既得物的保护等等。如果把这些滥调还原为它们的实际内容,它们所表示的就比它们的说教者所知道的还多。就是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於把有机地联系著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射联系中的东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 糊地感到,在现代警察制度下,比在例如强权下能更好地进行生产,他们只是忘记了,强权也是一种法权,而且强者的法权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於他们的”法治国家”中。
当与生产的一定阶段相应的社会状态刚刚产生或者已经衰亡的时候,自然会出现生产上的紊乱,虽然程度和影响有所不同。
总之∶一切生产阶段所共同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
2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
在进一步分析生产之前,必须观察一下经济学家拿来与生产并列的几个项目。
敷浅的表象是∶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它享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後,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