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蒙古人把俄罗斯弄成一片荒凉,这样做是适合於他们的生产,畜牧的,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是畜牧的主要条件。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於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
有一种传统的观念,认为在某些时期人们只靠劫掠生活。但是要能够劫掠,就要有可以劫掠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而劫掠方式本身又决定生产方式。例如,劫掠一个从事证券投机的民族就不能同劫掠一个游牧民族一样。
奴隶直接被剥夺了生产工具。但是奴隶受到剥夺的国家的生产必须安排得容许奴隶劳动,或者必须建立一种适于使用奴隶的生产方式(如在南美等)。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於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土地所有权适合於社会生产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土地所有权,但经营的是小土地农业,因而大土地所有权就被革命摧毁了。但是,土地析分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
(c)最後,交换和流通
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总体上看的交换。
既然交换只是生产以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和消费一方之间的媒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当然也就当做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
首先很明显,在生产本身之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於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第二,这同样适用於产品交换,只要产品交换是用来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在这个限度内,交换本身是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行为。第三,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从它的组织方面看,既完全决定於生产,且本身也是生产行为。只有在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於生产之外,与生产漠不相干。但是,(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成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的交换以私的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例如,城乡之间的交换,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等。可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当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著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著其它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是不能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於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著分配的变动,例如,随著资本的集中,随著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著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著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3政治经济学的方法
当我们从政治经济学方面观察某一国家的时候,我们从该国的人口,人口的阶级画分,人口在城乡海洋的分布,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分布,输入和输出,全年的生产和消费,商品价格等等开始。
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做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麽也不是。因此,如果我从人口著手,那末这就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进的规定之後,我就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