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现象的性质与是非得失
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普遍兼职”的现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非得失如何?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为了提升人大的规格和地位,更充分地发挥人大的职能;这是“创新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探索,是在探寻一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为大有商榷的余地。
首先,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普遍兼职现象,特殊地说,与书记兼任政府首长的现象不同,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现象”,但就其一般性质而言,恐怕说不上什么“新”,仍属于“党政兼职”的范畴。或者说,它是党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现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替代物,是作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一种组织载体的变相形态。
因此,在本质和方向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党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如出一辙,一脉相承,它不但没有越出“党政兼职”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而且在这条老路上走得更远。如果说,书记普遍兼任政府首长,是一种实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组织形式,那么,书记普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即权力机关主要领导人),便是实现另一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组织形式。因此,就实行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来说,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更不合理,其后果也更不堪设想。
其次,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分析,书记普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有违法理。党委与人大、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两种具有不同性质和职能的组织和角色,它(他)们遵循和运用的规则有别,而且在党委与人大、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之间具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党委对人大(特别是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实施党的监督,而人大对党组织和党员要实施国家的法律监督。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合理分权。权力合一而没有明确分权,必然会削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作为党与人大两种不同组织的主要角色,一旦兼职而由一人承担和扮演,那就会在最关键的环节上使权力制约化为乌有,使党对人大的监督和人大对党的监督进一步削弱。因为同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是谈不上监督的。从这个角度说,党的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样两种异常重要的角色由一个人担当和扮演,是根本违反民主原则和法理的。这与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精神,也是相违背的。
再次,从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各自担负的工作之繁重来说,一身二任,势必会顾此失彼,贻误工作。这应该是并不难理解的普通常识。“兼职”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但一般地说多是兼任名誉和荣誉性的、业余性的虚职,而非极其繁重的实质性职务。兼任这样一些无关宏旨的“虚职”,自然无须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因而并不会影响其全神贯注地做好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