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而是政府作出决定后,往往以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实施过程中如果出了差错,人大就很难实施监督,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权的全面行使。
修补人大监督的缺陷,加强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和权力专横。但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
要真正确立人大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进行重构。要克服现行监督机制的不足,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监督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机关地位必须独立,对监督人员实行有效保障。因此,应改革现行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