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
(1)《条例》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比如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了“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开等。
还比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东西。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对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讲:“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3)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4)“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将其以法规形式写进党内监督条例,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正因为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因此,中央将“一把手”列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他搞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个人说了算。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