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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改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的研究纪检监察  ○

众的利益。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就能有力地制止执法中的偏差现象,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进而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过2xxxx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审查的范围过小
   
       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只限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些省、自治区通过立法将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各级政府极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决议和命令上,只有个别省、自治区将范围扩大到各级政府极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文件。但均未将党政联合发布的文件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例入审查的范围。
   
       (二)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都没有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缺乏操作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被动审查,且没有赋予公民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公民不能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且有权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申请也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筛选,并只有在被认为“必要时”才能受到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
   
       (四)备案审查的时间过长
   
       《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都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各地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时间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发布后30日备案,有的规定发布后15日备案。笔者认为,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来说,该备案时间规定过长。政府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的临近30日内才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收到文件后来不及审查,可能某项工作就已经推行完毕。假使某规定性文件有明显的违法内容,执行时反映的问题也比较多,审查部门再行使法定的撤销职权,必定是“马后炮”,并将给某项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针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谈几点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审查未能很好开展,—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对这项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制度不建全。有的认为这是一项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可干可不干的工作,没有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有的以法律规定不具体为由,不去实践探索,使这项工作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曾专门向有关国家机关发文要求将规章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但在之后的近10年里,人大常委会未收到一份规章,对此却一直无人过问,更无人去追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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