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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论文纪检监察  ○


       《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5xxxx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办法》,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够缓解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标准方面作了xxxx方面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xxxx,下调为2.xxxx;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xxxx元调整为不超过2xxxx元;行政案件不论是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财产案件的规定,超过xxxx元至1xxxx元的部分,按2.xxxx交纳,同原来的xxxx相比,有了一个大幅度下降。而这一区间,恰恰是老百姓涉及面最广的,此外,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xxxx,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等规定,也为老百姓走进法院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说,新《办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给老百姓打官司减轻了负担。
              一、实施《办法》后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办法》内容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例如:1、该办法第八条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有撤诉的意愿,法院也没有动用司法资源审理案件,但却要收取一半的费用;而已经耗费了司法资源进行了上诉的案件的审理,但是结论是驳回上诉,却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两条规定存在很大矛盾。这似乎意味着,当事人即便是想撤诉,但是因为撤诉要收费,所以也要硬着头皮把官司打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
      
       (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合理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个规定显然有悖法理,原收费制度是按件收费,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10xxxx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立法本意是让债权人便捷讨债,有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节省费用的特点。而新办法的规定提高了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以一件1xxxx元的债务案件为例,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xxxx,现在就需要将近80xxxx,比原来多了七倍。如果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行终止,债权人还得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这与支付令的立法本意相悖,让债权人不愿使用。
      
       (三)有些规定实践操作不妥和困难
      
       关于减、免、缓的规定在以往审判中要在立案前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作出减、缓、免的决定,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怎么作出这样的具体规定?它的程序性、正当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有些规定如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可能会造成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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