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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纪检监察  ○

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只有在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的手段行为方式。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胁迫内容的暴力性。刑法典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里未载明抢劫罪的胁迫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是,结合刑法典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准抢劫罪的犯罪特点,对抢劫罪胁迫行为的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我国司法实践也正是这样理解执行的。第二,胁迫行为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的。只有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胁迫,这种胁迫行为才可能成为抢劫罪中当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行为。如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个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分辨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理的,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   
       4.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
   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犯罪的客观表现受主观罪过的支配,各种最终追求犯罪非法占有财物结果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故意不但包含对这种最终犯罪结果的追求,而且也必然包含对犯罪手段、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选择。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应当将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准确地表述为以非法侵犯人身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也可简述为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抢劫罪这种犯罪的直接故意有其内容特定而完整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的内容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目的行为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其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意去实施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追求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的发生。   
           三、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是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8种加重情形之一,对于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居民住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不但会使公民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也会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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