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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纪检监察  ○

有的一些观点。
   比如说惩罚,马力一一列举了,但我以为除了行刑是将刑罚具体到了罪犯身上以后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外,其余的很难说是惩罚,只不过是对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处罚,就好比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了处罚,我们不能说学校是为了惩罚和教育学生。所以说,监狱法规定了惩罚,其实就将惩罚罪犯的理念体现了出来,根据这一理念建立的监狱运行机制就可能加重行刑的恐怖和威慑,比如说将围墙修的更高,电网拉的更多,电子眼遍布各个角落,随时随地进行检查……,这其实比马力同志认为的那种打骂的违法惩罚要更加严重的多。《上海警苑》今年第1期上面刊登了一篇文章,有一名北京的罪犯被判了3年,本来是个犯罪并不严重的人,服了一段刑期后被惩罚到了新疆服刑,还被注销了北京市户口,结果怎么样?出狱后报复社会,又被判了14年。可见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抗,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生物力学在解释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认为受到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反抗就越强,对于生物界的这一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所以,我个人以为,作为监狱的改革,切不可以设立重度戒备监狱,除非你将罪犯关押到死,否则,他们仇视社会的程度可能会远远大于一般的罪犯,一旦回归社会重新犯罪,制造的危害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再比如说改造,我为什么强调对于罪犯个体来说更多的意义上应该是管理?这既是平等对待罪犯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目前监狱客观实际的要求。cy同志有句话,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对于我们监狱的改造罪犯来说,从上上下下到各种文件书刊的宣传,我们监狱的工作就是改造罪犯,那么,什么是改造呢?改造的内容是哪些呢?翻开教科书,很丰富,很多样,但具体到我们监狱最基层的工作中,又有多少能够付诸操作实施的呢?以一个基层的单位为例,12xxxx罪犯由xxxx监狱人民警察负责改造(其实,许多地方的一线警力配备还要低),在这xxxx监狱人民警察中至少有一半的精力用于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那么再扣除警力开会、学习、倒班、出差、病事假及处理狱内发生的各种事件所花费的时间,真正留给用于改造罪犯的时间又有多少呢?能够保证一名罪犯一年能够得到监狱人民警察的2-xxxx谈话就是做的很不错的了,按照平均的关押周期大约5年左右计算,一名罪犯也就是获得与监狱警察面对面的交流1xxxx左右,而对于改造一个人来说,仅仅这些是不够的。但为什么没出问题呢?这就是两个方面因素决定的:管理和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在这里,管理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将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监狱人民警察所能做到的,但单凭管理还不足以稳定监内秩序,还必须要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拿这个例子来说,如果这12xxxx罪犯中有1xxxx的罪犯属于那种反改造尖子,每天给

你制造麻烦,那么仅凭xxxx监狱人民警察的力量就很难将这个单位的秩序维持下去。我想马力同志对这一点不会有异议吧。当然,也有人说狱政管理也是改造的一种手段,但要如此理解的话,改造就成了一个宽大无边的筐,那我的观点就确实错了,不过,狱政管理就应该改成狱政改造才更为妥当。
   马力同志认为我有关淡化罪犯身份意识的观点是否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很令我匪夷所思。所谓罪或者是非罪纯粹是刑法上所确定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而身份却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东西,是对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评价。无疑,罪犯的身份在社会中是最为低下而为人所不耻的,所以,人们就想方设法羞辱罪犯,古代的刺字,现代的游街,方法多多,目的就是让罪犯的身份意识加强,永世不得为人。如果我们的这个社会还处于一种远离文明的时代,这些做法尚情有可原,但是现今的世界已经进入一个以人为本位的时代,每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都不能以某一个集团和某个人的好恶为标准,而必须出于对我们所有人的尊重,无论这个人是个天使,还是一个恶魔(对于好人与坏人的划分是个道德问题,罪与非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过去投机倒把是犯罪,现在是搞活经济,过去犯这种罪的人能说是坏人吗?还有过失犯罪,义愤杀人,交通事故犯罪,等等。马力同志似乎将二者统一了。)即将颁布的新修改的《民法》,将“人格权”写进了法条,就是反映了以人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所以,淡化罪犯身份意识正是出于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出于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根本谈不上否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本人提出来的一旦平等地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不再是“弱势群体”的提法,马力同志有自己的看法,他引用了教科书上的定论。在这里我不想对这个定论(这个定论至少形成了20年,20年没有发展!)发表意见,我只谈我个人的观点,一直以来,大学的法律教科书都有法律地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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