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所以,实际执行时,凡能不保外的尽量不保外。至于假释也是尽量控制。司法部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探亲、特优会见,同样谁也不敢保证在探亲、特优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有—‘个监狱就曾发生过在特优期间罪犯把妻子杀死的事件。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一般是能不批准探亲的尽量不批准探亲,特优也是严格把关,有的单位甚至取消了特优。
(四)可能会加大行刑成本,出现罪犯心理疾病增多的趋势。国际上通常把监狱划分为高、中、低3种不同的警戒等级。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关押的罪犯不同,狱政设施的标准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而我们现阶段对监管安全一刀切的要求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大家在警戒设施上只能向高等级看齐,罪犯管理上唯有采取“严防死守”。总之,要把所有的罪犯统统置于高墙电网之内、戒备森严之下、严密防范之中。试想,如此氛围,中国有可能产生开放式监狱吗?如此要求,行刑的成本能不大幅攀升吗?如此封闭,罪犯能不增加患心理疾病的概率吗?据一位学者的调查,现在罪犯中患有不同程度心理障碍的高达6xxxx。这个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已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更令人担忧的还在于:在长期高度封闭、严密盯防之下,表面上是把罪犯看住了,然而却有可能埋下深层次的监管安全隐患。
(五)可能会束缚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创新精神。现在的监管安全似乎是一条在不断增伏的高压线。相比较而言,教育改造则好像是一根随意收放的风筝线。在高压线的主导下,人民警察的责任心正在被不断地浓缩,最终可能会被浓缩为一个点——“不出事”。为了确保不出事,有些人民警察该抓的不敢抓.淑管的刁;敢管,“哄着罪犯、迁就罪犯”。人民警察处在“怕出事”的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中,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都会大打折扣。因为积极多干事,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要创新,就会有风险,万一碰上高压线,轻则处分,重则辞退,还是安分守己好。不仅——般人民警察有这种心理,监狱领导也普遍存在“只要安全不出事,其它方面能做多少算多少”的思想。
三、如何正确把握“中心”与“首位”一关系
要在监狱工作中真正确立起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业务指导思想,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心”与“首位”的关系,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确立围绕“中心”抓安全的监管安全观。有同志提出要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基础上抓好教育改造工作。还有同志提出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两手抓,两个成果一起要。如果是从工作措施这个层面讲,则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作为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则绝对不能这样提。监狱工作的中心只能有一个,其它工作包括监管安全工作都必须为中心服务。要知道,面对劣迹斑斑,对社会存有极强仇视心理的罪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就像医生为了挽救病人一样,是有风险的。我们所能做的是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教育成果的最大化。脱离改造人这个中心抓监管安全,会使监管安全工作失去方向和目标。
(二)要建立和完善以“中心”为本位的监管改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的监管改造制度是以绝对确保监管安全为核心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如果以“中心”为本位,有一些规定就需要修改,同时还需要补充一些新规定。如男犯监狱不允许女人民警察在一线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罪犯不准外出劳作等规定应予废止;减刑、假释的比例需要取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否考虑调整为《g艮刑人员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也应作适当充实;敌情分析制度是否可以改为狱情分析制度,把如何转化改造罪犯的分析与对监管安全隐患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三)要建立科学评价和考核监狱工作的指标体系。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即使实行了“全额保障”,“中心”的地位也难以确立起来。首先有必要在科学划分监狱警戒等级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确定不同的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千万不能搞一刀切。同时有必要对监管安全的内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不能绝对以不出事来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甚至“一票否决”一个单位的工作。过去,司法部曾颁布过监管安全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根据现阶段物防、技防和人防的水平做出相应的修改,但绝对不能没有。此外,更有必要加大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和奖罚措施,使之成为必须做到的硬指标和监狱工作的方向标。
(四)要重视引导社会客观公止地评价监狱上作。现在,袖:会对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已经具有一定的承受度。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处在社会转型期,做到经济发展,犯罪率下降不可能,大案要案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难以避免。相对而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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