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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狱司法中引入听证制度的思考纪检监察  ○

   在以往其他行业运行听证的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由于听证的结果与组织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听证组织者出于对个人集团利益的考虑下,对听证结果听而不“证”的现象,这与听证制度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极大地挫伤了听证参与者的热情,损害了执法的质量和权威,也影响了听证制度在司法中的地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应当强化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听证制度的形式化,对听证结果的效力作出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听证结果的效力,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听证结果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㈡、监狱司法的社会化与当地城市建设协调步伐的需要
   我国的监狱大多分布在城市的周边地带,若干年以来,对带动驻地城市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监狱司法的社会化也不能脱离当地的城市建设进程搞盲目的社会化建设,否则便是不切实际的蛮干。不但会加大行刑成本,还会使监狱的社会化建设功亏一篑,严重的反而会成为监狱发展的桎梏。因此在监狱进行社会化建设过程中要了解掌握驻地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新动向、新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利益群体和矛盾冲突,以便适时调整监狱自身的发展方略,在真正意义上推动监狱司法社会化的建设步伐。
   ㈢、实施监狱司法听证制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1、公开性原则
   监狱司法听证制度应坚持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的原则向听证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听证机关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听证相关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监狱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相关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化不仅可以保证执法决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观,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监狱管理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事先告知原则
   监狱管理机关举行听证,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关人能及时参加听证,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参与听证的权利。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1)告知的对象。监狱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告知相关人
   (2)告知的时间。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关人出席听证会或准备陈述意见和辩论,所以在告知听证权利和听证时间内,应当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即告知与听证之间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会影响有关人员的准备,但也不宜太长,以避免耗费时间、精力。时间长短视相关人及关系人的住所远近及案情复杂性而定。
   (3)告知的内容。听证前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大致内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项以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机关等。
   (4)告知的方式。听证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书面直接送达,二邮寄告知,三是公告送达。
   3、、建立关于监狱司法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
   (1)、听证笔录制度:听证笔录制度是为了延续听证制度的有效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听证过程中制作的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以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当然除制作现场听证笔录外,还可以制作现场声像资料,作为笔录资料的佐证留存。
   (2)、案卷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听证事件个体,应当以独立的听证事件为单位建立完备有序的听证案卷制度,对听证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声像以及其他资料进行保存。
   总之,监狱司法听证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必须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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