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存在,这种情况容易使行为人产生这样的错觉:即便是一部分人最后受到了刑事处罚,也是因为运气不佳,而不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承受的必然结果;(6)互补心理。行贿人掌握着“经济优势”,而受贿人拥有权力,犯罪人正是在这种钱与钱可以互补、互换和自由转化的犯罪心理的驱动下,非常隐蔽地进行着商业贿赂活动。 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首先表现为观念的扭曲,从而难以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刺激,最终形成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犯罪后,这种动机和决意还会不断得到强化。因此,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应采取如下心理预防措施:(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并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2)保持健康的职业心理。通过有关专家作报告、上级领导的及时关怀以及心理医生的指导、帮助,培养公职人员的健康职业心理,使他们远离不良诱惑的影响和干扰。(3)通过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威慑潜在犯罪人。(4)从青少年抓起,树立正直、诚信的社会价值标准,这才是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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