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城市居民平等对待农民工。很多城市居民歧视农民工,其主要理由是农民工的进入扰乱了社会原有的秩序,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因而社会有必要为农民工“正身”,毕竟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政治人格上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平等的待遇。
2、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也应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提高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素质,减轻城市文明带给农民工的心理失衡感。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指出:任何一个犯罪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都是人类与自然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民工由于基础教育薄弱及所处社会背景而形成的被排挤于城市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而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充当着一定的角色,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当农民工参与的社会角色满足不了其心理、物质上繁荣需求时,其很容易产生越轨行为,他们的犯罪也由可能成为了必然。因而农民工因主动利用空闲时间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精神文化修养,以协同城市文化的步伐。
(2)建立地方行业工会,确保农民工的各项劳动权益。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据此农民工可以以行业为标准成立地方行业工会,该地方行业工会可以依法维护本行业农民工参与各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监督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劳动合同、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执行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认真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发生劳动纠纷时,参与做好协调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并协调企业工会的有关工作。同时可以在地方行业工会中培养农民工的代表来反映农民工的心声,促进体制结构的不断完善。
3.修改、完善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我国的实践运行中已明显表现出不适应现实需要,也不利于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障。正确的做法就是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在“裁审分离”的模式中,劳资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或不愿意调解时,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双方达成一致提起才能受理,有一方提请诉讼就应该适用诉讼程序。选择仲裁解决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审分高”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即较好地维护了劳资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又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是目前改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民事仲裁和诉讼机制严重脱节现状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