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在处理民间纠纷(特别是邻里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要坚持调解处理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受害方当事人自愿提出接受调解处理。如:1996年7月的一天8时许,周某夫妻俩在与邻居王某夫妻俩闲聊时,因周某的妻子孙某在话语中伤害了王某的妻子郭某,引发争吵进而引发两家二家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孙某的右手中指被王某一拳打
得当场青肿(后经医院摄片诊断,孙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骨折)。被在场的邻居劝开并打110报警。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清晰,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可以适用治安调解。我们贯彻"四宜四不宜"精神,采取措施疏散现场,排除僵局,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教育疏导,在此基础上,让双方沟通思想,联络感情,消除隔阂,自愿提出调解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以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严防矛盾再次激化。
三、治安调解要遵守办案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据证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如:1997年10月,当事人陆某因房屋装修搭脚手架撞坏了邻居钱某家的东山墙,引起陆、钱两家两次扭打,钱某的妻子右脚被打伤,但未报案。一天,由于钱家打伤在陆家做小工的外来人口方某夫妻俩,陆某才打110报警。于是,办案民警一方面将方某夫妻俩送往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将三起扭打案件立案一并展开案情调查取证。方某夫妻俩为了回家农忙,伤初愈就出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解,钱某赔偿了方某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但不肯支付陆某垫付给方某夫妻俩住院治疗的80xxxx医疗费,要与陆某的事一并处理。派出所多次工作,钱某仍不肯支付。陆某不知情,以"不作为"将办案单位告上法庭。由于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开展案情调查,对方、钱二家纠纷的损害赔偿已调解结束,准备着手调解陆、钱家的纠纷,不存在不作为,因此,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我们办案单位胜诉;原告陆某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0xxxx。如果没有依照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我们肯定要被判决败诉。
因此,处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同其他治安行政案件一样要受理立案和迅速、及时、准确、全面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对损害情况取证和证据固定。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及伤势长度、宽度、面积等要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拍照归档;对损毁的财物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全过程。目击证人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造成认定事实有误。
3、依法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害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调解处理。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不予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进行伤害鉴定。为此,受害人的病历、发票和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有关医疗证明材料都要依法收集归档。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做伤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害以上伤害的案件;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伤害鉴定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制作当事人拒绝作伤害鉴定的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拱不作伤害鉴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归档备查。
4、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接受调解。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在材料中要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接受调解的记录内容。特别是受伤一方伤势未恢复,但因特殊原因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