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之规定:以具有下列情形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节: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
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xxxx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xxxx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等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办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三、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