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五)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争霸一方,或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的,且纠集人数较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论斗殴的双方是什么人,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如情节一般的,且对方系一般群众的,可依寻衅滋事罪论处。
(六)有关恶势力问题
1、“恶势力”的概念和特征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而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比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共同犯罪危害更严重,如果不及时予以有力打击,有一些会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形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此次“严打”整治斗争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同列为打击的重点。
“恶势力”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l.从组织结构上看,“恶势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从活动范围上看,“恶势力”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包括地域性“恶势力”和行业性“恶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恶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为害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3.从行为表现上看,“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残忍,欺压、残害百姓。其成员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动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
4.从作案手段上看,“恶势力”往往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成员,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的,或者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寻衅滋事的,或者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四、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须注意的问题
查办寻衅滋事案件,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这类违法犯罪一般都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等特点,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正确定性,不能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行为割裂开来。认定寻衅滋事情节是否恶劣,既要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威胁”手段,既包括行为人以将实施暴力或自残方式来威胁,也包括行为人以实际形成的“地痞”、“恶霸”等恶名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