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笔者个人认为,对刑民证据相互利用的问题,在严格遵照各自诉讼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如下选择余地:其一、就同一事实,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的,刑事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证据,但不受民事证据的约束,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析证。其二、就同一法律事实,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但绝不要据此而完全否定和排除依照民事诉讼取得的民事证据标准。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案件处理之中,因为前已述及: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无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