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他建议:第一,纳税服务与处罚并重,行政服务理念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进。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有服务承诺制度,以保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满意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局长的任职。而在我国,始于1988年的税收征管改革,经过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信息化和专业化”等若干阶段的探索,直到2004年初才确立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并得到普遍认同的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在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纳税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纳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税务争议和诉讼制度等。
第三,加大电子服务创新与发展的力度。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电子申报服务的创新与发展横扫全球,愈来愈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各种各样的电子申报服务代替传统的纳税申报表纸质处理程序,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应该注意的是,国外信息系统的着眼点在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的信息化工程还处于初级阶段。例如目前实施的金税工程主要用于防范和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我国的电子税收服务需要进一步拓展。
第四,可否考虑实行申报激励制度。比如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对认真记录收支活动和全部交易行为,并对账簿妥善保存的纳税人给予更多的税收优待,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