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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缺失之我见思想宣传  ○

害的权利,对于被告不适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应以不适格被告因错误被诉所受损失为限,给予赔偿。

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一)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代理费等损失。此类损失是被告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费用。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外出调查取证,有时可能需要将有关证据申请专业部门鉴定,出庭应诉必然产生的车票、食宿、电话费、

鉴定费等。以上费用应按被告实际损失的数额予以赔偿。

(二)精神损失、商誉损失。精神损失应予赔偿,现今已经得到人们的共识,此制度也应当适用于民事错诉案件。对于错误起诉他人,往往造成被告名誉权受到侵害或社会评价的贬低,这无形之中便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渴望生活的安宁和精神的愉悦,而错误起诉者不负责任的一纸诉状,便打破了被告人平静的生活,使其不得不为之四处奔波,身心疲惫,有的还被不明真相者讥笑、嘲讽,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甚至比物质损害更严重。所以,在被告不适格案件中,对于精神受损害者,也应判令财产性赔偿。当然,精神赔偿应以精神损害为前提,并不是每一位遭受错误起诉的被告都会受到精神损害,有的可能精神上损害很大,而有的可能仅仅造成有形财产的损失,精神上没受到损害或所受损害很小,因此,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定。

 商誉损失是企业因商誉受损而引起社会评价降低,所出现的经营利益下降的损失。笔者还代理过一起消费者起诉某电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笔者担任某电脑公司的代理人,因该消费者诉讼的主体有误,最后以其败诉而告终。但该电脑公司原本资信良好、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无端卷入诉讼后,不明真相的客户便会对该企业的商誉和信誉产生怀疑。企业一旦出现商誉和名誉受损,很有可能导致产品销售受阻,影响生产,出现经济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造成,应当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综上所述,对于错误起诉导致被告不适格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建立民事错诉责任制度,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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