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发展的社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一民主精神。然而,腐败现象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制制度、政府机构设施等上层建筑领域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干扰破坏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秩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就是通过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使掌握公共权力者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依法依纪行使职权,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保证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民主化,使社会各成员之间各尽所能,协调和谐,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3、通过反腐倡廉,建立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文化,塑造良好社会风貌,推动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除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加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质和鉴别能力,增强大局观念。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人际关系。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就像病毒一样,扰乱人们的思想、侵蚀人们的心灵,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还会逐步泯灭正义、诚实、善良、勤劳、平等的人类社会道德,造成人心涣散、社会凝聚力下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就是通过廉政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群体中塑造诚实友爱、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社会生活中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及塑造友爱、平等、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达到全社会各要素之间相互融洽,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最终实现政通人和、社会和谐。
4、通过反腐倡廉,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规范社会政治秩序,推进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即通过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持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即通过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从严惩处腐败分子,规范从政行为,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作风保障,即通过坚决纠正部门和和行业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同时按照《纲要》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5、通过反腐倡廉,坚持立党为执政为民宗旨观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和谐。
腐败是与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的,是最不得民心的。腐败分子追求的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抛在一边,这些人也许会搞一些“政绩工程”,但他们的目的和出发点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为了谋取更高的权位。这些人一旦掌握了更大的权力,就会导致更严重的腐败。腐败分子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站在一些可以获利的社会阶层、团体以及各类大款一边,在处理各类利益纠纷时,袒护可以给予好处的一方,从而激化了不同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这些政治上的腐败使一些人因失望而远离党和政府,使原本很容易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化,甚至发生对抗。而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面对激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束手无策。“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所以,要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就必须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才能赢得民心,才会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人民群众才会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