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对工会和工会资产性质的正确认识,有些人否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和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肆意侵犯工会资产所有权,他们任意侵占、划拨工会资产,随意划走工会经费或冻结存款账户,拒交或拖欠工会经费等。这些都是来源于对工会及工会资产缺乏理性和实践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所致。
三、工会资产的管理
工会和工会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工会资产管理必须体现群众性、民主性和经费独立原则的特点。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正是遵循这一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统一的组织,自上而下建立起民主的、独立的、科学的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了民主、科学、严密的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独立管理与经审会的民主监督是由工会性质决定和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工会资产管理体系。
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群众,必须用之于职工群众。本着对全体会员职工负责的精神,全总要有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明确工会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全总代表全国工会组织作为工会资产的所有者,是终极资产所有权主体;各级工会作为社团法人资产所有权主体;工会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
各级工会依法对工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也依法对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好工会资产负有法律责任。维护工会资产所有权,也是维护工会和工人的利益。《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而《物权法》的颁布,又进一步为工会资产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之,各级工会要借《物权法》颁布的东风,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认真搞好产权界定,明确资产权利,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一套规范的、科学的工会资产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同时要积极参与国务院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在《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从而为工会资产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