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且其为保护宗族出过力而敬畏他,最突出的表现为“地痞”。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p13-14)宗族精英从不同层面施展强力满足族人的基本正义,“导之以势,晓之以利”,确立权威。“在乡土社会的文化脉络中,抽象的正义观念是落实在差序格局的人情关系之上的。人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正义的指标,就是当事人与自己在关系上的远近亲疏,这也可以说成是以互惠互利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p339)。
⑵超越“姓下里”——宗族在行政村地位的确立:完成了宗族内宗族认同的构建,宗族便着手集全族之力谋求自身在行政村的大族地位:①互助合作,发展本族经济,力争成为村庄经济龙头;②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宗教精英,使其成为本族代言人;③以强力为后盾,积极参与村庄事务,人多势众,树立威望;④广泛参加村委会选举,极力支持宗族精英,控制村民委员会……人多势众、财力雄厚、声望高涨、政治主动、强力合法,促使宗族在行政村确立了大族地位,较之村庄其他小宗族有着绝对的优势。
㈡宗族权力建构:族权与政权的博弈
mzd曾说过,“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族权与政权间的博弈拉锯战般在村庄场域上演。
⒈非零和博弈:⑴族权替代政权——宗族精英体制化与宗族权力的合法获取。宗族权威成功构建后,大宗族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控制村委会是族权替代政权的根本途径。选举中,大宗族凭借人多、票源广、人心齐,全力将本族精英推上村委会的宝座,而宗族精英则以某种承诺来获取更多的支持,积极向村委会体制内渗透,寻求更广阔的政治空间,取得村民的正式授权、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更有甚者,威逼利诱小宗族以支持之……在绝对优势的选票的支持下,宗族精英成功体制化,占据了全部或者主要的村委会席位,于是一个大宗族的控制下的村委会诞生了。自其成立起,族权便以合法的方式代替了政权,宗族精英成功体制化是族权替代政权、宗族权力成功构建的主要标志。
⑵政权打压族权:由于某种原因,大宗族的宗族权威未能成功构建,在村前委会选举中失利而被边缘化,其他掌权的小宗族便可能联合起来以公共权力打压大宗族,削弱大宗族的力量,消减其内聚力。
⒉零和博弈:族权与政权平行。在族权与政权的博弈中,大宗族获得了两委中的一席,族权与政权旗鼓相当、相持不下,为谋求和平稳定,二者相互妥协、达成契约:村委会让渡部分行政权,该自然村充分自治,并能对行政村产生一定影响;大宗族做出让步,保证在原则上服从村委会的领导;二者各行其是,互相监督。大宗族在姓下里产生了类似村委会组织结构的宗族治理组织。
㈢宗族权力在村庄行政中的行使与监督
⒈大宗行政成本极其行政偏好——熟人社会与半熟人社会的区别:行政成本在于行政者所掌握的资源,包括权力、财富、声望、人缘等,资源越丰富、合法性越强,则其行政成本越低。(如图一所示)大族宗族精英成功当选,他们在姓下里这个熟人社会威信高、人缘好,其行政作为有巨大支持,政令畅通,行政成本较低;但在行政村场域,贺雪峰提出“半熟人社会”这个概念,认为村民在行政村中虽有共同的政治空间,却可能缺失共同的生活空间,未能为村民相互间提供充裕的互相了解的公共空间,公众人物成为维系其共同体存在的根由(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p449)。因此,很少有人能将其影响力深入到行政村场域的每一个角落,而体制化的宗族精英——村干部又是维系行政村存在的根本,必须活跃于整个行政村,因而其在姓下里外的村庄场域的行政成本猝然提高:积极培养其他宗族内的得力助手、收买人心、与上级政权保持良好关系……这也促成了体制化的宗族精英的行政偏好——以本姓下里为行政核心,优惠政策优先考虑本姓下里,行政资源大幅向本姓下里倾斜。这也给日后的宗族矛盾的激化埋下祸根。
⒉族人对体制内宗族精英的影响及监督
⑴体制外影响与监督:熟人社会的舆论。宗族精英虽已当选村干部,但多仍生活在姓下里,其日常行为、行政作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熟人们的监督,而其亦不能不考虑大众舆论,“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而自然而然发生信用及规矩,没有谁会(或敢)越出这种信用及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熟人们)强有力的惩罚”(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