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其称谓之混乱和五花八门,充分说明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同以及这一制度缺少权威定论。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的“劳动力派遣”到三审稿的“劳务派遣”都不尽完美,简单说
来“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体力、知识、技能,是不能派的,派的只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而“劳务”则更多的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而同劳动关系相混淆。我个人倾向于采纳很多专家学者的说法———“劳动者派遣”,其道理是语意精确,并表明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和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这对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有利的,对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是一些劳务派遣相关的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认识和研究:如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区别;劳务派遣与职介、人事代理的区别;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新型劳动关系还是异化的劳动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还是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雇主、两个雇主还是共同雇主,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和界定;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并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是劳务派遣立法滞后,无法可依,致使其成为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并引起国际、国内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这也是此次立法过程中对其作出专节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劳务派遣企业缺少规范和监督,运行失范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现实中对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这方面的情况在相当一些地区、产业和企业中十分严重。
1.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
2.通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职工是以产定销,致使大量派遣工劳动合同短期化,失去了职业生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
3.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金。
4.严重的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5.保险权利被蚕食,不为派遣工上或少上各种国家规定的保险,即险种不全、缴费比例偏低和缴费基数大幅缩水。
6.派遣工基本上享受不到企业的福利待遇,企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均与其无缘。
7.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派遣企业与要派企业相互推诿,职工难以得到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
8.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工伤事故频发,生命健康权受损。劳务派遣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
大量地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某些地区、行业和部门已成为常态的、主流的用工形式,完全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主流。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当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过去以后,往往会遭到无情的解雇,大多数人无法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得到稳定工作。这不但助长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如任其发展下去也会成为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障碍。
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使然,对于派遣企业而言,自己并不使用劳动力,如果用人企业没有特别要求,就不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更不会进行长期培训。对于真正的用人企业而言,派遣劳动者不属于本单位正式员工,其流动性大,也没有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动机。长期发展下去,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同时,这也剥夺了劳动者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在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家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竞争优势,国家竞争力实质上就是企业创新力,而企业创新力来源于企业员工。因此,在企业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员工素质已成为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劳务派遣则不利于人力资本投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损害企业竞争力。这种短视和短期作为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影响到国家竞争力和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劳务派遣的几点立法建议
鉴于劳务派遣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这种用工方式在我国目前的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亟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引导其健康良性地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1.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应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规范这种用工方式的运作,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同时国务院及地方人大也应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在立法上明确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设立标准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备用金、企业创办和人员资质条件等),使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