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回避的矛盾,可供破题的思路
建立中心,并以此为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方式改革,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提出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
供优质服务”以及“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要求等,是直接催生这场政务服务方式变革的法制源头。由于这场改革触及审批权力的运用和监督,因而具有特殊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在看到这场改革方向正确、总体健康、成效显著的同时,正视其不可回避的矛盾,寻求理性合法的解决途径和办法,也就成为深化政务服务方式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当务之急。
有的中心面临“真办”还是“假办”的矛盾,要“真办”就必须排除阻力和干扰,举党政领导班子之力合力推进。中心“真办”与“假办”的区分标准有两条。第一条看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一律进了中心,在中心办理;与此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审批承办人员该进中心的是否都进了中心,在中心办公。第二条看是否实行了“五个一”和“五制”服务模式,是否做到了把该办的审批件快办办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现在,个别地方的中心之所以办成了“收发室”,在中心受理申办件后多数还是拿回“原办理单位”去办;之所以造成申办件由中心和政府部门“两头受理”,老百姓拿着申请不知是该跑中心还是该跑“原办理单位”,比不办这个中心更犯愁,就是中心“假办”带来的后果。造成“假办”的原因,最根本的是政府执行力缺失,面对来自部门的阻力妥协退让。考察这样的个别地方所得知的情形是:设立中心之初,政府决心很大,而一旦进入筹办,阻力重重就步步退让。建设政务大厅要拨款,财政部门就说没有钱,一份申请开办经费的报告递过去,二三个月无回音;要在中心建立党团组织,有关部门说“有这个必要吗?”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和人员进中心,这些部门和机构明里暗里予以抵制,进了一些又留了一些。于是乎,“收发室”、“两头受理”、“马拉松式的中心筹建”等现象就发生了。要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真正办好中心,既要有政府决策的勇气,更要有令行禁止、敢于问责的行政执行力,还要有党委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举党政领导班子之力合力来办。四川、湖南、江苏等省的一些市县,在筹办中心之初,采取市县长或常务副市县长任中心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中心副主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亲自上阵抓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有的中心面临是“虚设”还是“实设”的矛盾,只有“实设”才有利开展工作。中心“虚设”与“实设”的区别是:对中心的机构性质定性是否准确,中心“三定”(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中心的管理服务及监督是否顺畅。目前有的地方将中心定为事业机构,其人员是事业编制,并且人数与中心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不匹配。由此带来的可作为教训的问题是:第一,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主体范畴。《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显然,只有将中心定为行政机关,中心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法律资格。第二,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不便于实施对行政许可和审批活动的监督。目前,我国各级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其工作人员为聘用人员身份;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身份。实践表明,用中心的聘用人员去监督进驻中心的政府部门的审批人员(公务员)极不顺畅。第三,中心人员编制过紧,不利于提高监督水平。目前,各地对中心的角色普遍设定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服务机关和监督机关。而服务和监督都要求其人员具有政治可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精通、善于协调的能力素质。而人手过紧,忙于事务,疏于学习,就不易达到这些要求。造成目前有的地方的中心“虚设”的主要原因,是那里的政府出于防止行政机构和人员再度膨胀的考虑,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这就需要在整个政府机构改革中通盘考虑,新办与削减机构并举,动态平衡,实现总体上不膨胀。在中心“实设”方面,×××的做法可资借鉴。2006年2月,×××人民政府第199号令颁布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为行政机构,为中心“实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基础。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的使用,存在“集中”和“分散”的矛盾,实现“集中”使用有待大胆突破,依法推进。综观全国政务服务方式改革的实践,目前各地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仍“分散”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机构行使,历史性的进步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