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为行政监察部门运用现代化手段“面对面”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仍有其弊端:在中心办理许可和审批仍受到其权属部门和机构的掣肘,干扰不少。《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已经为行政许可和审批权的“集中”使用埋下了伏笔。《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这就表明,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把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行政许可权集中起来,交由行政机构性质的中心来统一行使;随之就可以把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审批人员从原单位分离出来,集合成中心的人员。那么,中心就成了实实在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相应地就可以退出监督者的角色,让行政监察部门来行使监督权。大厅就可以挂出两块牌子:“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政务服务监督中心”。这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跨越,目前全国尚无一例,有待破题。但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设计已经存在。
上一页 [1] [2] [3]